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4號
原 告 孫雅玟
上列原告與
被告富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、黃琬玲、林霈汝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
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4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4,16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吳克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