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5號
原 告 張君如
上列原告與
被告昆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大河戀社區管理委員會
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
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876,148 元(計算式:776,148 元+10
0,000 元=876,148 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580 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葉俊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