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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3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316號 原   告 怡鎂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意 訴訟代理人 洪瑞駿 被   告 林明輝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牌照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部分,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克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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