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1號
原 告 許宜華
訴訟
代理人 張弘康
律師
許淞傑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中港皇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6,700,073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67,42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黃鴻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