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6號
原 告 台中市餐飲業職業工會
法定
代理人 蔡茂興
上列原告與
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英屬百慕達商友邦
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
分公司、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、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金豐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、
羅永增、洪樹欉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1萬0863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5萬663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陳建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