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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6號 原   告 台中市餐飲業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蔡茂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英屬百慕達商友邦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、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、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金豐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、 羅永增、洪樹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1萬0863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5萬663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建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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