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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1號 原   告 太極天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即雲極國際開發事業有       限公司即新銳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宜君 被   告 林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榮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 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  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  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607,423 元,應繳    裁判費16,939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    應補繳16,439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 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秀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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