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1號
原 告 太極天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即雲極國際開發事業有
限公司即新銳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宜君
被 告 林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欽榮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
報酬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
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
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607,423 元,應繳
裁判費16,939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
應補繳16,439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1 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王秀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