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6號
原 告 普京精密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青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欣祥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126萬342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7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劉念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