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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  告 普京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錫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祥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126萬342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7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念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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