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9號
原 告 欣弘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胡崑源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盈俞科技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(106 年度司促字第34226 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
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375,0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
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繳
裁判費24,562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24,062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
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葉俊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