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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4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48號 原   告 超泵創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仙村 訴訟代理人 吳秉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浚威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經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 990,808元,應徵裁判費50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捷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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