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48號
原 告 超泵創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仙村
訴訟代理人 吳秉翰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浚威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經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
990,808元,應徵裁判費50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張捷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