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474號 原   告 奇峰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隴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,267,86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57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7  年  3  月  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7  年  3  月  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泰能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