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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4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93號 原   告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美玲 被   告 福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萍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本院   107 年度司促字第2742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  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  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   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1 萬1,545 元,應繳   裁判費2 萬9,908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   尚應補繳2 萬9,408 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國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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