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28號
原 告 捷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水木
上列原告對
被告研展有限公司起訴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
674,500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,53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
書記官 鄭晉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