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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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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5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541號 原   告 漢軒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香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  告 台灣生機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鈕澤基 被   告 全自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志遠 被   告 鈕子瑜 一、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  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  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  。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,而對債權   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,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,債   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,而為不真正連   帶之聲明,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「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   」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(最高法院   104 年度臺抗字第72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)。 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  費。經查,原告訴之聲明請求:一、被告台灣生機會有限公   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,308,740 元,及自本起訴狀  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  二、被告全自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與紐子瑜應連帶給付原告   4,106,645 元,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 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三、本判決上開所命被告台灣   生機會有限公司之給付,如其中一被告已為給付,其餘被告   就給付金額之範圍內同免其責。茲查原告主張前開訴之聲明   一、二為不真正連帶債務,經比較訴訟標的金額後,揆諸首   揭說明,應以較高之訴之聲明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。是   以,本件訴訟標金額核定為4,106,645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   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,689元。爰命原告於收  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  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燕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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