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42號
原 告 蔡宏隆
上列原告與
被告蔡春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186萬57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513元,未據原告繳納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劉念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