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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5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居間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552號 原   告 緯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瑞華 被   告 (Novel-Tee)株式合社 法定代理人 山原利行 原告因請求居間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日幣1,000萬元(依台灣銀行107年3月15日即起訴 日之牌告匯率為0.2778)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 下同)277萬8,000元(日幣1,000萬元×0.2778=277萬8,000元 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,5 2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克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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