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52號
原 告 緯利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朱瑞華
被 告 (Novel-Tee)株式合社
法定代理人 山原利行
原告因請求居間
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日幣1,000萬元(依台灣銀行107年3月15日即起訴
日之牌告匯率為0.2778)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
下同)277萬8,000元(日幣1,000萬元×0.2778=277萬8,000元
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,5
2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吳克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