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53號
原 告 十乘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顏宏文
訴訟代理人 陳 鎮
律師
黃麟淵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水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66萬5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建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