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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5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53號 原   告 十乘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宏文 訴訟代理人 陳 鎮律師       黃麟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水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66萬5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建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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