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58號
原 告 主力空調設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錫田
上列原告因請求
被告鈺展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
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民國107年度司促字第1319號),
惟被告已
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254,144元,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規定,應繳
裁判費23,374元,
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2,874 元。
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
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王振佑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蔡秋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