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99號
原 告 新吉發米粉工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文太
上列原告與
被告岱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1萬3,92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3萬0,89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吳慕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