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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  告 晨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吻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 複代理人  楊璧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28,343,40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,480元,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調解費用5,000元後,尚應補繳256,480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采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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