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號
原 告 晨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秀吻
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
律師
複代理人 楊璧榕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誠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28,343,40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,480元,扣除原
告前已繳納調解費用5,000元後,尚應補繳256,48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采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