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2號
原 告 九天藝術文化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振榮
被 告 陳詩婷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,475,61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
臺幣45,35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
以上
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筠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