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38號
原 告 凱佳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兼法定
代理人陳佳波
上原告與
被告耐特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
臺幣1,1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,89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陳采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