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07年度補字第638號 原   告 凱佳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佳波 上原告與被告耐特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 臺幣1,1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,89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采瑜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