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7號
原 告 方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戴德財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蔡榮龍發
支付命令
(民國106年度司促字第30795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,1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3規定,應繳
裁判費71,290元,扣除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後,尚應補繳70,79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
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振佑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
書記官 蔡秋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