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96號
原 告 朔大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昀琮
上列原告與
被告權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854,4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3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
書記官 許瑞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