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7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承攬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707號 原   告 阡發導管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良 被   告 鎮山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鳳 被   告 東成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皇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。經查本 件原告提起客觀預備合併之訴,先位聲明請求被告鎮山土木包工 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90 萬1,550 元及利息, 被告東成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5萬元及利息;備位聲 明則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701 萬元及利息,揆諸前開規定 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中較高者作為核算基準,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701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0,399 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ㄧ庭 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家豪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