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7號
原 告 阡發導管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國良
被 告 鎮山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秀鳳
被 告 東成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顏皇修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。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
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
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
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。
經查,
本
件原告提起客觀預備合併之訴,先位聲明請求被告鎮山土木包工
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90 萬1,550 元及利息,
被告東成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5萬元及利息;
備位聲
明則請求被告等應
連帶給付原告701 萬元及利息,
揆諸前開規定
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中較高者作為核算基準,是本件訴訟
標的價額核定為701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0,399 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
民事第ㄧ庭 法 官 廖欣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許家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