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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7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13號 原   告 廣聚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富強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趙偉豪發支付命   令被告趙偉豪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  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  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30,370元,應繳裁判   費新臺幣6,9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  ,尚應補繳新臺幣6,440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慕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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