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13號
原 告 廣聚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胡富強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趙偉豪發
支付命
令,
惟被告趙偉豪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30,370元,應繳
裁判
費新臺幣6,9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
,尚應補繳新臺幣6,440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建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吳慕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