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2號
原 告 天崗精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鳳梧
上列原告與
被告加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,058,000 元,
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6 年12月28日美金對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
1 :29.962計算,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61,661,796元(計算式:2,058,000 元×29.962元=61,6
61,796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4,696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
書記官 葉俊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