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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7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45號 原   告 樺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武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楙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 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1,491,71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850 元,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5,350 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瑞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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