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0號
原 告 永佳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進得
被 告 錠旭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旭栩
被 告 王世全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
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202,875元,
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
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,479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
書記官 王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