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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7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2號 原   告 台灣數位光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森垣 訴訟代理人 張乃弘 被   告 公民反媒體壟斷聯盟 法定代理人 白永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股東關係不存在,既非對於 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(最高 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15 號裁定參照)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以 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。然原告如獲勝訴判 決,其客觀上利益顯難以金錢量化,亦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原告 因本件訴訟如受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,堪認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應以同法第 46 6條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 (下同)165 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。準此,本件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 費。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小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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