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05號
原 告 全發財
訴訟
代理人 許舒凱
律師
被 告 長達運輸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游家梧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81萬7,799 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8,92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昀儒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
書記官 許國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