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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8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810號 原   告 怡美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意 訴訟代理人 洪瑞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家偉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,因原告起訴,未 據繳納裁判費,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(及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,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其補繳裁 判費,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 俾憑辦理: 一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 一、提出與被告簽訂之台中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   經營契約書影本(應提出契約內容就行政管理費等已有約定   記載之契約,原告起訴時提出之契約書內容如行政管理費之   金額並未填載),原告何時終止契約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資念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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