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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8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32號 原   告 崴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楓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 訴狀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,且未據繳納裁判費,起 訴程式尚有欠缺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63萬 元,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7137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以書狀補正起訴狀欠缺程式及如數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其餘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馨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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