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32號
原 告 崴鋼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文章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三楓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
起
訴狀未記載被告之
法定代理人及其
住所,且未據繳納
裁判費,起
訴程式尚有欠缺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63萬
元,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7137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以書狀補正起訴狀欠缺程式及如數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
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其餘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
書記官 許馨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