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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8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補字第836號 原   告 代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登財 被   告 雲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載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612,200元(即 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,該現值參原告提出之民國107年度 房屋稅繳款書之課稅現值3,607,200元《營業1,367,900元+非住 非營2,239,300元=3,607,200元》,併計另請求被告給付之1,0 05,000元,合計共4,612,200元)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6,73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,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鴻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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