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7年度補字第851號
原 告 深慧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漢鐘
上列原告與
被告宥林工程有限公司、世杰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
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071,66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,392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葉燕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