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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8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54號 原   告 雋盈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志成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高仕達炭科技股  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379號),  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 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  )800,000元,應繳裁判費8,7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  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 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   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二、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規定,應補正起訴準備書狀,表明   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(應附繕本或影本),並以繕本   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:     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     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     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 三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于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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