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7號
原 告 山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素琴
上列原告與
被告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448萬504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45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劉念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