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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8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894號 原   告 丞旭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紋 被   告 富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宸羽 上列當事人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訴 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 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 聲明第1項訴請遷讓房屋,系爭門牌臺中市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 13樓之3房屋課稅現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(下同)306, 600元,是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3,31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其餘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筠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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