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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9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907號 原   告 臨沂福瑞得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洪寶 原   告 臨沂上和進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貞運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崧博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俊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芙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03155.64元( 計算式:54050.64+49105=103155.64),依原告於民國(下同 )107年5月14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=29.742新 台幣,折合新臺幣(下同)3,068,055元(000000.64美元×29. 742元=3,068,055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,393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筠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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