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07號
原 告 臨沂福瑞得健身器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洪寶
原 告 臨沂上和進出口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貞運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徐崧博
律師
訴訟代理人 胡俊暘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芙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原告
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03155.64元(
計算式:54050.64+49105=103155.64),依原告於民國(下同
)107年5月14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=29.742新
台幣,折合新臺幣(下同)3,068,055元(000000.64美元×29.
742元=3,068,055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,393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
以上
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
書記官 黃筠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