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22號
原 告 射手擂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加正
上列原告與
被告德緣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36,
5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0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
書記官 黃泰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