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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9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29號 原   告 王登科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統吊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原  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:「被告應給   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628,903元。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  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  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830元。 二、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   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  57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7年6月4日具狀陳明請   求金額當中包含: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46,500元、延長工時   加班費261,820元、假日加班費245,625元,此部分共為553,   945元(計算式:46,500+261,820+245,625=553,945),原  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,060元,此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   裁判費2分之1,其數額為3,030元(計算式:6,060×1/2=   3,030)。是本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,830元,扣除上述   暫免徵收部分3,030元後,應繳納3,800元(計算式:6,830-   3,030=3,800)。 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  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,800元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   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張美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右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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