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30號
原 告 康勝德 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號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國統吊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原
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792,252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8,700元;又本件係給付工資之訴,依勞資爭議處理
法第57條規定,得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
之一,是原告應繳付第一審裁判費4,35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4,350元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
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振佑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
書記官 蔡秋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