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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9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930號 原   告 康勝德  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號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統吊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原  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  )792,252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   裁判費8,700元;又本件係給付工資之訴,依勞資爭議處理   法第57條規定,得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   之一,是原告應繳付第一審裁判費4,35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  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4,350元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   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秋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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