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7號
原 告 普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鉦隸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健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
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,076,25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
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692元
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
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陳怡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