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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7號 原   告 普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鉦隸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健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  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  )1,076,25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  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692元   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   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 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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