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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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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9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優先承租權存在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70號 原   告 茵必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瑛 被   告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呂曜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租權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 本件原告起訴提出先位及備位聲明,而其中備位聲明以新臺幣20 0萬元作為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金額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200萬元【詳見起訴狀所載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萬0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,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建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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