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70號
原 告 茵必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玉瑛
被 告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
法定代理人 呂曜志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租權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,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
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
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
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原告起訴提出先位及
備位聲明,而其中備位聲明以新臺幣20
0萬元作為
債務不履行之
損害賠償金額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
定為新臺幣200萬元【詳見
起訴狀所載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
臺幣2萬0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,其餘部分
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建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