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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  告 林宗諺 訴訟代理人 吳昀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功和營造有限公司、蔡崇寅即木崇工程行、葉峻 州、大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840,687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,11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 1  月   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 1  月   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丁文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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