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9號
原 告 林宗諺
訴訟
代理人 吳昀陞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功和營造有限公司、蔡崇寅即木崇工程行、葉峻
州、大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840,687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,11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
書記官 丁文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