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97號
原 告 定展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余珈新
被 告 巨美商貿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貞綺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2萬0,292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9,03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昀儒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許國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