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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9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移轉公司股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98號 原   告 郭仁德 訴訟代理人 張世和律師 被   告 陳文祥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移轉公司股權事件,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   。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   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   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「   被告應將就登記其名義之天賦自動化倉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 之百分之三股權向天賦自動化倉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移   轉登記為郭人德所有」,依原告所提出之經濟部-公司資料   查詢所示,天賦自動化倉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及   實收資本額均為新臺幣(下同)29,000,000元,原告請求被   告應將天賦自動化倉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之百分之三股權移   轉登記予原告,是其訴訟標的價額經初步核定為870,000元   (計算式為29,000,0003/100=870,000),依臺灣高等   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  ,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47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  後5日內補繳前述金額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 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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