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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0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減少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02號 上 訴 人 大山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勳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妤儒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 上訴聲明範圍內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96,268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45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 蓓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意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靖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