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億崑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彥豪
被
上訴人
即
被 告 阮政祐
兼
法 定
代 理 人 阮清源
兼法定代理
人及上一人
訴訟代理人 廖佩蘭住同上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13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
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
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0日
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此裁定
已於108 年3 月26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。茲上
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
可憑
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其上訴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
書記官 鄭晉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