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0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018號 上 訴 人 研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雲 一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   事件,上訴人對民國109年12月25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18  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查本   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,629,500元,依民事  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  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,應繳納第二審裁   判費40,555元。 二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 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未補繳,即   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月  27  日       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嘉裕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盈睿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思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