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18號
上 訴 人 研展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美雲
一、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
事件,上訴人對民國109年12月25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18
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
裁判費。查
本
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,629,500元,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
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,應繳納第二審裁
判費40,555元。
二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
上開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
法 官 蔡嘉裕
法 官 陳盈睿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
書記官 楊思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