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2號
原 告 冠美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侯青弦
被 告 九龍開發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石家虎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
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533,6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840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,340元,經本院
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
於106年11月21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黃鴻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