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2號 原   告 冠美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青弦 被   告 九龍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家虎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533,6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840元,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,340元,經本院 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 於106年11月21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鴻鑑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